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柬埔寨精米输华的公告》(2011年第168号)、《关于做好柬埔寨输华精米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914号)废止。
附件:进口柬埔寨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6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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