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4批,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42家企业生产的142批次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GB29743-2013《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等标准的要求,对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的冰点、沸点、pH值、玻璃器皿腐蚀质量变化(紫铜、黄铜、钢、铸铁、焊锡、铸铝)、泡沫倾向(泡沫体积、泡沫消失时间)等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冰点、沸点、pH值、玻璃器皿腐蚀质量变化(钢、铸铁)、泡沫倾向(泡沫体积、泡沫消失时间)项目。具体抽查结果见附表1-37。
附表1-37 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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