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4批,共抽查了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等8个省、直辖市29家企业生产的29批次玉米联合收割机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GB 10395.1-2009《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1部分:总则》等标准的要求,对玉米联合收割机产品的安全距离,挂装式茎杆切碎器,运动部件,制动性能,发动机的起动和停机,后视镜及喇叭,环境噪声,耳位噪声,热表面,粮箱和粮箱螺旋输送器,灭火器,操纵机构,操作者工作台,梯子、扶手,割台固定机构,电气设备与蓄电池,排气口,剪切与挤压部位,玉米摘穗台,割台传动系分离机构,驾驶室紧急出口,座位,驾驶室内部空间尺寸,照明设备,密封性能,标志等2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批次产品耳位噪声、驾驶室内部空间尺寸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规定。具体抽查结果见附表1-31。
附表1-31 玉米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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