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4批,共抽查了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8个省52家企业生产的59批次蚊香和杀虫气雾剂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GB/T 18416-200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蚊香》、GB/T 18419-200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杀虫气雾剂》、GB 24330-200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等标准的要求,对蚊香和杀虫气雾剂产品的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药效、连续燃点时间、烟尘量、内压等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项目。具体抽查结果见附表1-16。
附表1-16 蚊香、杀虫气雾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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