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4批,共抽查了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广东、重庆、四川等10个省、直辖市55家企业生产的55批次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GB 16844-2008《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的安全要求》、GB/T 17263-201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性能要求》、GB 19044-201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7625.1-2012《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等标准的要求,对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的互换性、防触电保护、机械强度、耐热性、防光与防燃、故障状态、灯功率、光通量、光效、显色指数、色容差、2000h光通维持率、能效限定值、谐波电流限值、骚扰电压、辐射电磁骚扰等1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互换性、灯功率、光通量、2000h光通维持率、能效限定值、谐波电流限值、骚扰电压项目。具体抽查结果见附表1-12。
附表1-1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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