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批,共抽查了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50家企业生产的150批次动力用煤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标准的要求,对动力用煤产品的灰分、全硫、汞、砷、磷、氯、氟、发热量等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4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氟含量、灰分项目。具体抽查结果见附表1-28。
附表1-28 动力用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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