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批,共抽查了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0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电动自行车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X)XK16-002《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标准的要求,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最高车速、制动性能(干态、湿态)、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限速装置、整车质量(重量)、把立管静负荷、脚蹬间隙(地面距离、足趾间隙)、鞍座水平调节夹紧强度、鞍座垂直调节夹紧强度、绝缘性能、制动断电装置、欠压保护功能、过流保护功能等1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0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最高车速、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限速装置、整车质量(重量)、把立管静负荷、鞍座水平调节夹紧强度、制动断电装置、欠压保护功能、过流保护功能、地面距离项目。具体抽查结果见附表1-6。
附表1-6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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