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适应科研诚信管理实践发展,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近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局起草了《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对原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进行更新。《办法》的修订方向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对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相关责任主体参与科研活动全过程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设立科研信用等级,具体划分为四级,鼓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
此外,《办法》结合香港及国际惯例,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探索构建河套特色科研诚信监督体系。新增对区级科技行政部门、科技创新法人单位建立科研诚信工作体系的要求。同时,《办法》还明确“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材料”属于失信行为,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在发生经营异常、停业、破产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情况下,未承担项目管理和研发主体责任而产生不良后果的失信责任。
在细化信用修复规定方面,《办法》确定信用修复的原则,申请信用修复的前置条件,以及信用修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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