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称号类认定、科技政策兑现、科技奖励”“包含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近日,《厦门市科研诚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内容。其中,“科研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部分明确了科研失信行为,主要包括抄袭剽窃,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弄虚作假等。《办法》还明确了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4种处理情形,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将共享至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科技部的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入相关主体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处理措施”部分则明确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9种处理措施,措施可视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合并施行,并明确了处理的从轻从重情形;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将根据是否涉及科学技术活动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是否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等则作为判定取消申报资格期限的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厦门此次实行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即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惩戒期满后将自动移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明确建立科研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即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在完成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方面任务后,可提交履行义务、纠正行为的相关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诺,申请信用修复。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厦门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科研诚信管理,提升科技业务事项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意识,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
《办法》由厦门科技局制定出台,自2023年10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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