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分类标准、监管措施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该办法解释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概念和内涵。办法仅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督查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制定分类标准和监管措施,实施信用分类,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各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该办法说明了企业信用风险的分类标准。按照定量分析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原则,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基本指标体系,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基于涉企信息数据资源分析,自动对企业评分。根据不同的得分区间,排除掉定性判定规则例外情形后,将企业按信用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类。
该办法规定了差异化监管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职责需要,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对信用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采取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频次、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免于大数据监测等措施;对信用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频次,对被抽中企业实行现场检查,实施通过大数据监测等监管措施。
此外,该办法鼓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监管实际,构建地方特色产业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探索完善风险处置、跟踪和反馈机制,服务本地监管创新和政府决策。同时,该办法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重点领域信用监管文件精神,提出食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监管机构可以结合本领域特点,参考本办法构建专项信用风险分类模型或指标体系,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推进重点监管领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