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和积极成效,但是信用监管不够健全、信用奖惩标准不够统一、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不够充分等制约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向纵深拓展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步显现。日前,《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将确保相关改革于法有据,同时依法引导全社会切实增强诚信意识、构建信任机制,有力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条例(草案)》强化了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细化了重点领域诚信建设要求,规定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领域的建设要求,重点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条例(草案)》规范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活动,规定除依法不予开放的公共信用信息外,应当通过公示、查询、约定开放等方式依法开放公共信用信息。
为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条例(草案)》提出了市场主体失信的处理方式,规定市场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施惩戒措施,并将相应失信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采取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条例(草案)》还加强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突出了信用监督管理机制。规定信用主体享有对其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应用情况的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当综合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并根据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