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平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平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全面推广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应用。
《通知》明确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项目申报、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资质认定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强化实施信用记录核查;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财政预算和扶持性资金补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和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相关人员资质核定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鼓励在非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通知》要求建立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要加快建立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对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共享和整合,完善行业和重点领域信用信息记录。
《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参与监管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支持信用服务机构进驻各级政务大厅设立信用服务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