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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构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修复机制
[更新:2020-7-22] [来源:]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暂行规定》,构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修复激励机制,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从源头解决执行难问题。

  《规定》明确,对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可暂缓录入其名单信息,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对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对于被执行人主动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或者主动申请信用修复,通过创业创新提高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予以支持。

  《规定》指出,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承诺按期履行的,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相应担保的,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经被执行人承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宽限期,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的,遵守财产报告制度,遵守限制消费令,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被执行人为其他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且有证据证明其本身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规定》要求,暂缓适用信用惩戒决定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或虚假承诺的,应缩短宽限期,及时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社会公布,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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