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对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是指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过程中,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
会计人员因下列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包括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因本办法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有效期为5年;受到刑事处罚,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为永久。
财政部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建立健全会计人员诚信体系,需要抓紧研究制定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明确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和有关程序,对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使会计人员“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为守信会计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会计人员监管机制搭建制度基础;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供重要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