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此指导意见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意见》规定,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不设定累计保障期限。
为方便及规范申报,各地将结合“放管服”“一次办好”要求,进驻当地政务服务大厅(中心),推行“一窗受理”,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逐步实现常态化申报和网上申报。已经运行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的,租赁合同应通过平台申报并办理网签备案。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由用人单位集中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在完善退出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终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退出保障范围。对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取消保障资格,依法依规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同时还将加快信用体系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健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机制,完善失信、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计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山东)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