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列入信用“黑名单”。
为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9月25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一)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同时,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上述情形的,人社部门也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