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在全面贯彻财政部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实施严管、活管、共管,打出“组合拳”,全面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
《实施办法》细化了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明确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独立评审、表决、举报、报酬获取等8项权利,应当履行客观评审、签字、回避、培训、配合、保密等9项义务,严格执行守时守规、廉洁自律、公正评审、维护采购公信力等5项纪律。引导评审专家牢固树立权责意识,知悉行为边界,实现权责对等。
同时在严格落实评审专家一般回避规定的基础上,将监管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一并纳入回避范围,强化回避约束,避免相关人员因身份交叉重叠导致的权责不清、角色混乱,影响评审公正,建立了清晰的“管、用、评”关系。
对存在评审不客观公正、泄露评审秘密、收受贿赂、拒不履行义务、提供虚假材料、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等行为的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3年内不得选聘评审专家,引导评审专家加强自我管理。
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及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处理处罚,将起到有效震慑作用。
此外,《实施办法》放宽了选聘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由过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调整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但同时也强调了技术职称、从业经历必须与申请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在壮大评审队伍的同时提高整体专业水平。
《实施办法》提出了在随机抽取原则下的特殊情况处理方案。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内容和品目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相关专业评审专家。当评审专家资源不能满足随机抽取需要时,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或者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采购人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确保项目评审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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