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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拟规定婴儿乳粉原料需检验三聚氰胺
[更新:2010-10-2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征求意见稿)公布
对生产企业提出更高要求
    本报讯 (记者彭 燮)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记者将《征求意见稿》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8版)》进行比较后发现,《征求意见稿》中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制度管理、产品检验、人员配备、生产检验设施等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在企业制度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建立包括主要原料产品管理制度、人员要求管理制度核查内容、技术标准和工艺文件、企业采购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产品防护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等在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以企业采购制度为例,其中应包括杜绝企业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质(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保证对购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每批生乳都应有检验报告表明生乳符合GB19301《生乳》的质量、安全要求等内容。
    在产品检验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所有适用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相关标准(含企业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企业都应具有相应的检验设备。而按照之前的规定,如果企业能与取得国家质检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出厂检验的委托合同,则不需配备所有的设备。
    在人员配备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领导层中至少有1名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工作,并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和专门质量保证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原料验收及产品检验。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检验人员中有三聚氰胺独立检验能力的至少两人以上。
    在生产检验设备方面,《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比之前更为严格的限制,比如储奶设备要能保证生乳在0~4℃的环境下保存,而且工厂的储奶能力要求在30吨以上;净乳设备要求处理能力达到5000kg/h,且数量须在两台、套以上;高压泵加工能力应达到1000kg/h或以上,数量应在两台、套以上;杀菌设备热回收率在90%以上等。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应至少对原辅料验收、配料、均质、杀菌、喷雾干燥、包装等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形成的信息,建立自动化记录系统。
    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在企业自行检验项目中增加了左旋肉碱、反式脂肪酸与总脂肪酸比值、乳清蛋白与总蛋白比值等多个项目。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23日12时,大家可将征求意见发至食品生产监管司动物源食品监管处,具体方式可参见质检总局官方网站。国家质检总局还将于10月20日14时至18时举行《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听证会。《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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