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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市消协:网购商品“三包”期应从收货日起算
[更新:2010-9-1]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多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表消费观点提出
网购商品“三包”期应从收货日起算
    本报讯 (记者傅江平)网购商品三包期该从何时计算?发货日还是收货日?随着网络购物日渐风行,这一问题已成为涉及众多网络购物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近日召开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杭州论坛上,深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等21个城市的22家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发布消费观点,一致认为网购商品三包期应从收货之日起计算。
    日前,消费者赵先生在网上订购了一台电脑,商家因为缺货10天后才送货上门,但发票上开具的日期却是赵先生10天前下订单时的日期。这样算下来,按照现行规定,7天退货的三包有效期已经过去,而由此导致的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
    根据我国相关三包规定,包括《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三包有效期的计算方法大都规定“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而网络购物、电视购物、手机购物等各种远程购物都要经过物流配送环节,消费者在下订单后,因为节假日订单激增、商家缺货或者快递公司因雨雪天气等导致快递延误,消费者很有可能在7日之内甚至15日内都无法收到所订购的商品。这时,7日包退、15日包换的三包有效期对网购消费者来说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意义。
    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比较低,在涉及快递服务投诉的主要问题中,快件延误占66.2%。
    针对网购商品三包期“缩水”问题,22家消费维权单位一致认为,如果不能解决发票开具日期与消费者实际收货日期相统一的问题,或者发票开具日期远远超前,消费者享受三包规定的权益就难以保障。因此,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以电子商务方式与消费者完成交易的,应当以消费者签收货物的时间和地点作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依此确定商品和服务质量三包有效期的起始计算时间,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对网购商品三包有效期的起始计算时间重新作出明确规定,以避免此类消费纠纷的不断产生。
    同时,消费者通过网络异地购物,一旦发生质量纠纷或者其他争议,消费者异地维权成本太高,应当规定远程购物以消费者所在地为司法管辖地,以降低消费者的诉讼成本。
    22家消费维权单位还指出,今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4.2亿人,其中网络购物用户达1.42亿,预计今年全年我国网络购物规模将会突破5000亿元,持续实现100%增长。而调整网购商品三包有效期的计算方法,不仅将进一步加大对1亿多网络购物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更能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向中小城镇深入发展,此举意义深远。《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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