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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领域9项国家标准受到广泛关注
[更新:2009-11-5]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徐 风)《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等9项信用领域的国家标准在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下已于11月1日起实施。

    据悉,9项标准已于5月30日和6月3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相继发布。据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秘书长、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高新技术与信息标准化研究所所长陈玉忠介绍,信用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需要一套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支撑。国际权威机构研究表明,市场信用经济活动和信用交易规模的变化与GDP变化的相关系数高达0.919,信用交易是迄今为止市场上最有效和成本最低的交易方式。

    近10多年来,我国各地方、各部门相继发布了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法规。200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更是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信用工作在各地方、各领域的普遍开展。这些工作为我国信用标准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出了紧迫的需求。在这种形势下,国家标准委及时启动了我国的信用标准化工作。2005年5月和2006年12月,国家标准委相继批准成立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和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从2005年到2007年,国家标准委下达了《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等9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加紧了社会信用标准制定的步伐。

    据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尹彦介绍,9项标准都是信用标准化领域重要的基础性标准和急需的标准。《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是信用标准体系的基石,这项标准将信用标准分为基础标准、技术标准、产品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标准。《信用基本术语》确定了包括基础术语、信用形式、征信、信用评级、信用管理、信用监管等7个部分的80条术语的定义,便于各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同一个平台上交流与协调合作。《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确定了443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项,包括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信息、银行往来信息、提示信息和其他信息。《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是一项为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提供技术支撑的标准。《企业信用等级及表示方法》适用于衡量企业履行约定、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规范》将在规范企业信用评价服务,降低交易成本,规范政府与企业采购秩序,解决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发挥作用。《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是开展质量信用分类评价的依据,通过企业质量信用、企业质量信用风险、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等术语和定义,界定了质量信用及其风险的内涵。《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确定了各等级合格供应商的条件,最高级别的合格供应商是指经营的稳定性极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极强的安全保障,违约风险极低。《信用中介组织评价服务规范 信用评级机构》确定了信用评级小组、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以及信用评级分析师、合规检查员的基本条件、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明确了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的信用评级服务程序,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要公平、公正、独立地开展相关业务,不能向客户提供不准确的信息,不能提供虚假的评级报告。

    对于9项国家标准的实施效果的预期,陈玉忠表示,9项标准的制定经过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在成立起草组的过程中,各地方、各部门十分踊跃,纷纷表示要参与标准起草。最终确定的起草单位包括地方信用管理部门、企业和科研单位。可以说,国内信用工作做得比较好的都参与了这些标准的制定。与标准实施关系密切的信用标准化试点已于今年4月启动,8个地方和多个政府部门都在试点应用,试点情况反映这些标准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的实际需要。9项标准的实施难点在于,这些标准规范的是每个领域的核心内容和核心数据项,标准的各类实施主体需要对内容进行细化,对数据项进行拓展,制定出相关的行业和地方标准。

    据介绍,很多地方在11月1日前就已组织了9项标准一定范围内的全面实施。由于试点的推动,在标准正式实施前,每项标准都有成功实施的典型案例。陕西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中已全面实施了《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表明,这项标准的数据项基本涵盖了企业信用涉及的数据项范围,与有关数据源单位的数据项有比较好的兼容性,同时也反映出,在信用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财务、银行融资等比较敏感的信息的公开披露、归集和整合遇到的制约因素较多,实现整合的难度较大。《中国质量报》

   

记者徐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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