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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强化管理电视购物类节目和广告
[更新:2009-9-18]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电视购物不能随意播

广电总局强化管理电视购物类节目和广告

    本报讯  (储春益)近日,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时至24时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在下发的通知中,广电总局要求,根据此前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管理,计入广告播出总量,不再执行现行办法中每小时播出此类节目“总长度不得超过15分钟”的规定。此外,广电总局还要求,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时至24时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此外,电视购物频道播出的居家购物节目将作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广电总局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加强对节目内容策划和审查把关,主持人必须依法持证上岗。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严禁出现以下内容:内容虚假违法、格调庸俗低下;夸大、夸张宣传,误导消费;以公众人物、专家等名义作证明;虚构断货、抢购、甩货等情形推销商品;谎称商品通过认证、获得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等;虚构或者伪造科研成果、统计资料等材料作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除了要求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必须标明商业销售企业名称,公布“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外,广电总局还对投放广告的电视购物企业资质和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不少于100个坐席的呼叫系统、物流配送和结算系统;具有规范的产品保修、退货、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制度和相应机构、人员;合作前三年内无商业欺诈和虚假违法等不良记录。自2010年1月1日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律不得播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电视购物企业提供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被省级以上工商、卫生、药监等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或者被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电视购物企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5年内不得接受其投放的广告。《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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