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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出台11条措施规范执法打假监督工作
[更新:2009-8-24]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据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质监部门执法打假督察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执行力,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台了《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打假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11条措施,确保各项执法打假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监局要根据每年执法打假重点工作部署和重点案件的查办,组织开展督察工作。重点对4项工作组织开展督察:一是专项执法打假工作。重点督察有关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要求是否得到落实、解决突出问题的工作是否取得应有成效等。二是区域整治。重点督察有关地方质监局是否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确定的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是否得到改善,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是否得到提高等。三是案件查办。重点督察大案要案尤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的查办情况。督察案件的查办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严格执行案件移送规定、是否认真贯彻宽严适度的惩罚要求、大案要案是否向上级质监局和地方政府及时报告、跨区域案件是否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协查、举报案件的查办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反馈、办案人员是否严格遵守执法人员管理规定等。四是要重点督察上级交办事项的处理、执法打假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重要信息报告等工作落实情况。

    《办法》规定,对督察发现的重大问题,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监局要督促有关地方质监部门重点解决,并根据需要向有关地方政府通报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对执法打假重点工作长期没有成效、重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上级工作部署不落实的质检部门要提出通报批评。问题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监察部门联合督察,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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