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国质量信用评价中心 承办:北京中质信信用评价中心 你好,欢迎来到中国质量信用网! [登录] [注册]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中心 企业服务 政策法规 信用评价 质监公告 在线申报 联系我们
关于开展“AAA级信用企业”信用评级的通知
•  收款户名变更通知!     [2016-4-21]      •  热烈祝贺本网成功改版后正式使用     [2016-3-1]      •  关于本中心名称变更的通告!     [2016-3-1]      •  关于开展“AAA级信用企业”信用评级的通知     [2021-1-2]      •  创新专利培训通知     [2011-9-19]     
首页 > 新闻资讯 > 质检要闻
新建车辆产品检测机构需获得国家级资质
[更新:2009-7-1]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下发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就申请《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的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做出要求。其中规定: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获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其检测技术能力应当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并在获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后经过三年以上的平稳运行,实验室管理正常,无不良记录。

    工信部的通知说,为贯彻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保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产品强制性项目检测(以下简称《公告》车辆产品检测)的公正性、科学性,规范、公正地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特提出相关要求。

    一、新建《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要符合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总体需求和发展规划,坚持合理布局、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服务质量、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及恶性竞争的原则。申请《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的检测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一)《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第三方公正地位。

    1.《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是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营场所应当相对集中。

    2.《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不得直接隶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得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国资委除外)持有股份;不得与车辆生产(含开发,以下同)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3.《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及其下属单位或部门不得从事车辆产品的生产、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不得检测在本机构进行开发实验的车辆产品。

    (二)《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检测能力,其中:汽车整车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摩托车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类、专用汽车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新能源车辆总成及零部件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应当覆盖对应类别产品的95%以上现行强制性检测项目,100%关键强制性检测项目;部分关键强制性检测项目的检测技术能力应当领先于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主要检测技术装备应当具有国际同等水平。

    (三)《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拥有相关专业领域内技术专家和熟悉掌握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的关键技术人才,高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应当达到全体人员的55%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达到全体人员的70%以上。

    (四)《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获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其检测技术能力应当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并在获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后经过三年以上的平稳运行,实验室管理正常,无不良记录。

    二、现有《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照上述条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满足有关条件要求。对于不具备独立、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测机构,将逐步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检测与本机构有资产或管理关系的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

    这个通知自2009年6月26日起执行。

【首页】  【返回】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     隐私声明     服务条款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合作加盟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客服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客服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客服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广东站

Copyright.(c) 2001-2020 www.china12365.com All .rights. Resened. 中国质量信用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7088号-1
武汉网站制作